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czt.hunan.gov.cn 时间:2016年09月02日 16:07 【字体:
  湘财社指〔201620

  财政局:  

  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州、县)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06年第79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2002年底以前已满百岁的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负担;2003年起新增的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负担100元,市州、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元。根据《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湘发〔20103号)规定,从2010年起,省直管县市和湘西自治州各县市新增百岁老人的长寿保健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100 元、省直管县市和湘西自治州各县市财政负担 100元,其他县市区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资金负担比例不变。各市州、县市区财政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本级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配套资金,连同省财政补助资金一并分配,落实到人。为加强资金管理,各地可依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行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  

  二、次下达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专项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救护支出,不得用于救助管理机构的机构运转、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各地要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138号)精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三、请将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资金列入 2016年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第2081002老年福利(经济分类科目第30305生活补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列入2016年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第208200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第30306救济费)。 

    

  附件:2016年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补助资金分配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6331 



湘财社指【2016】20号附件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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