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抚恤资金的通知
湘财社指〔2016〕97号
财政局:
经研究,现拨付你市(县)2016年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一次性特别慰问金 万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和《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按照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发放烈士褒扬金。此次下拨烈士褒扬金主要用于向2015年评定为烈士并报民政部备案通过的烈士亲属发放一次性褒扬金,市县财政部门收到文件后要及时与民政部门联系,及时发放到位。
二、根据《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评定的烈士遗属增发一次性特别慰问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民发〔2016〕12号),对2015年省政府评定的户籍在本省的烈士的直系家属发放10万元一次性特别慰问金。
三、请将此次下达资金列入2016年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第2080801项“死亡抚恤”,经济分类科目第30304款“抚恤金”。
附件:2016年抚恤资金分配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9月12日
湘财社指〔2016〕97号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