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抚恤补助资金的通知
湘财社指〔2015〕54号
财政局,省农业厅:
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州、县、单位)2015年抚恤补助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老党员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补助支出。此次下达资金为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中央和省管理党费安排的补助资金由省委组织部另行下达。
二、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和《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按照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发放烈士褒扬金。此次下拨烈士褒扬金主要用于向2013年评定为烈士并报民政部备案通过的烈士亲属发放一次性褒扬金。
三、根据《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追认的烈士遗属增发特别慰问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民优发〔2007〕1号)规定,凡在2007年1月1日之后因公牺牲并按国家政策规定被湖南省人民政府追认为烈士(不含军人和警察),其烈士户籍在我省区域内的直系亲属在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待遇后,享受一次性特别慰问金,慰问金的标准为每户10万元。特别慰问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烈士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四、各市县收到文件后,要迅速与民政部门联系,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及时发放到位。
五、请将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助列入2015年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第2080899项“其他优抚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第30305款“生活补助”。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一次性慰问金列入功能分类科目第2080801项“死亡抚恤”,经济分类科目第30304款“抚恤金”。
附件:2015年抚恤经费分配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8月3日
湘财社指〔2015〕54号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