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5年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湘财社指〔2015〕108号
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3号)、《关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和市州县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及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13〕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州、单位)2015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万元,请列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2080304“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经济科目30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省直单位详见附件)。
此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各统筹地区老工伤人员总数、中央及中央下放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数、中央及中央下放关闭破产企业伤残1-6级老工伤人数、工作绩效考核等因素,各因素权重分别为20%、10%、60%、10%。在因素法分配的基础上,对于落实工作较好、工作任务较重的统筹区,省财政按应分配资金的一定比例适当上调资金额度。
本次下达的资金分为财政对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的补助和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经费两部分。各地收到指标文后,要迅速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划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保障老工伤人员待遇;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档案管理、核查审定以及信息化管理等必要经费。请你市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履行对资金的监管责任,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15年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1月17日
湘财社指〔2015〕108号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