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下达2014年市县所属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中央和省级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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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下达2014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3〕328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湘财教〔2012〕82号)精神,按照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核定的2013年秋季学期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在校生数和生源结构情况,现按70%的比例提前下达你市(州、县)2014年中职国家助学金中央和省级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该项指标待201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相收入列110类“转移性收入” 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21项“教育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科目列“20503职业教育”下相关项,支出经济科目列“30308助学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湘财教〔2012〕82号)要求,会同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好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及时足额安排国家助学金应由地方承担的部分,保证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学校加强学籍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录入和更新学生信息,保证学生信息的准确性。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处罚和责任追究办法,加大惩治力度。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通过虚报学生数套取助学金以及挤占、挪用、滞留助学金等行为的发生,指导学校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附件:提前下达2014年市县所属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分配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