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追加2011年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126号)精神,为保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正常运转,经研究,按照2010年调整后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并继续对在校生数不足100人的农村小学教学点按100人补助公用经费,现追加你市州(省直管县市)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 万元,其中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提标补助资金 万元,农村小学教学点公用经费补助资金 万元,专项用于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收入列110类“转移性收入”、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21项“教育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科目列“20502普通教育”相关项,支出经济科目列“302商品和服务支出”。
为加强资金管理,切实满足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正常运转需要,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从2010年起,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已由年生均小学300元、初中500元,提高到年生均小学400元、初中600元。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安排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10〕231号)已提前下达原基准定额的公用经费资金,此次下达的是公用经费提标资金以及教学点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要求,依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追加2010年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10]235号)所明确的新的分类分档分担办法,足额落实各级应分担的提高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农村小学教学点公用经费补助所需资金。
三、各地要抓紧做好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的分解落实工作;同时要按照省里确定的农村教学点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落实农村教学点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切实保障其正常运转,避免发生因按实际人数拨款而出现运转困难的现象。
四、各地要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各项支出要据实列支,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不得以“白条”以及其他不规范票据充抵支出。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学校的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偿还债务等。
五、按照有关规定,我厅将此次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县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扎实做好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严禁滞留、缓拨,确保学校用款需要和正常运转。
附件:1、2011年追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资金分配总表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