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2年市县所属中职学校免学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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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湘财教〔2012〕82号)精神,按照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的2012年享受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免学费政策的在校生数和生源结构情况,在统筹考虑年初提前告知资金预算的基础上,现追加下达你市(州、省直管县市)2012年中职学校免学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收入列110类“转移性收入”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21项“教育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科目列“20503职业教育”,支出经济科目列“302商品和服务支出”。
一、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免除学费。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享受免学费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二、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湘财教〔2012〕82号文件要求,足额落实地方应分担的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确保各级财政安排的免学费补助资金均足额落实到位,保证扩大免学费实施范围后中职学校的正常运转。
三、对于符合免学费条件且已缴纳2012年秋季学期学费的中职学生,各地要督促所属中职学校尽快做好退费工作。按学年缴纳学费的,中职学校应将2012年秋季学期到2013年春季学期的学费一次性退还学生。民办学校低于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标准退还;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的,按公办学校退费标准退费,高出部分不退还学生。
四、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严禁“一边免费、一边收费”,杜绝通过虚报学生数套取补助资金的现象发生。中职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确保免学费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五、各地财政部门要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2012年市县所属中职学校免学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表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