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2年秋季学期省属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中央和省级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2年秋季学期省属中职学校
国家助学金中央和省级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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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湘财教〔2012〕82号)精神,按照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的2012年秋季学期享受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在校生数和生源结构情况,现下达你单位2012年秋季学期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中央和省级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请相应列入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20503职业教育”,支出经济科目“30308助学金”。
一、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12年秋季学期入学的一年级新生执行新的助学政策,二年级老生仍执行原助学政策。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全部执行新政策。
二、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学生的15%确定,优先考虑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学生,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学生,家庭无劳动力、收入低下的学生。
三、你单位要按照湘财教〔2012〕82号文件要求,指导所属中职学校严格界定受助学生范围,认真做好政策调整后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四、你单位要指导学校加强学籍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录入和更新学生信息,保证学生信息的准确性;指导学校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国家助学金安全拨付,及时足额发放。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处罚和责任追究办法,加大惩治力度,采取得力措施防止虚报冒领骗取助学金以及挤占、挪用、滞留助学金等行为。
附件:2012年秋季学期省属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中央和省级资金分配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社厅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