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通知
市(州、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支持你市(州、县)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研究,决定下达你市(州、县)2011年城市低保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万元(已扣除预拨资金),其中,以奖代补资金 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请列入2011年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第208
二、各市县要按照《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指导意见》(湘价综[2011]90号)要求,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和期限由市州或县市区物价、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财政部门,以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为原则,根据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财社[2011]8号)要求,结合地方资金安排情况,尽快制定本地区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同时,要加强低保基础管理工作,加大资金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附件:2011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分配表(总表不发市州、省直管县市)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