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2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323号)规定,现安排你市(县、区)中央财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基础养老金一般性转移支付2013年提前通知部分 万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资金待201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收入请列入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22“基本养老保险和低保等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功能科目2080307“财政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经济科目30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通知市县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预〔2010〕210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
三、本次补助资金已直接分配到试点县市区,各市州不需再分配。资金将直接调度到市州级和省直管县市;对于非省直管县,各市州财政部门应尽快调度资金。
四、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要及时将资金拨入城居保财政专户,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城居保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