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级缴费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2号)规定,地方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参保缴费每人每年补助30元。其中,省财政平均负担20元,市县财政平均负担10元。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缴费补助地方财政分担比例的通知》(湘财预〔2011〕23号)确定的省财政对各县市区的补助标准,以及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统计的缴费人数(不含补缴,下同),经研究,决定下达你市(州、县、区)2014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级缴费补助 万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分配。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补助资金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社〔2013〕30号)精神,省财政按照各地上年度参保缴费人数对上年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并扣除已预拨资金,同时按上年补助资金的90%预拨当年度省级缴费补助,弥补(抵减)上年不足(结余)后下达。
二、科目编列。以上资金收入请列入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22项“基本养老金保险和低保等转移支付收入”;补助支出列入功能科目第2080308项“财政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经济科目列入第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三、资金调度。本次下达的资金已直接分配到各县市区,各地不需再分配。资金调度由省直接调度到市州级和省直管县;对于非省直管县,所在市州要按照一定比例负担缴费补助,并做好资金调度工作。
四、配套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省财政厅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地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足额配套的县市区,省财政将暂停拨付其基础养老金补助。
五、其他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附件: 2014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级缴费补助资金分配表(总表不发市县)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