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办发〔2011〕74号)精神,经研究,现拨付你市(州)、县(市、区)2011年抚恤补助资金 万元。收入请列入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收入科目第1100222项“社会保障和就业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第20808款“抚恤”下相应的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拨付资金为省财政负担的2011年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补助资金。
二、从2011年10月1日起,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每人每月18元(湘财社指〔2011〕101号已下达),地方财政负担每人每月12元。地方财政负担提标资金由省和市州、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省财政以2010年财政总决算中按财政供养人口计算的各县市区人均财力为依据,确定对各县市区的补助比例,具体补助比例如下:人均财力低于3万元的县市区补助60%;人均财力在3万元到4万元的补助50%;人均财力在4万元到5万元的补助40%;人均财力在5万元到10万元的补助30%;人均财力在10万元以上的不补助。
三、各地要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统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地方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并加强监管,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2011年抚恤补助资金分配表(总表不发市州、县市区)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