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2年抚恤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办发〔2011〕74号)精神,经研究,现拨付你市(州、县、区)2012年抚恤补助资金 万元。收入请列入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收入科目第
一、此次拨付资金为省财政负担的2011年调整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
二、从2012年
三、各地要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将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及地方安排的补助资金统筹使用,专款专用,及时发放。
四、本次补助资金直接分配到市州级和各县市区,资金由省直接调度到市州级和省直管县市。对于非省直管县市区,各市州财政部门应尽快调拨资金,加快支出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