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12年抚恤经费的通知
相关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民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2〕163号)规定,经研究,现拨付你市(州、县、单位)2012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 万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拨付资金用于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老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补助资金。
二、各市县要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将省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和本级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专款专用,并及时发放到位。
三、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助资金列入2012年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第2080899项“其他优抚支出”,其他补助资金列入第20808款“抚恤”科目下相应的项,经济分类科目请列入第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