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优抚对象抚恤和医疗补助资金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czt.hunan.gov.cn 时间:2013年12月30日 21:52 【字体:

  财政局、民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优抚对象各项生活待遇和医疗待遇,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2〕163号)、《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以及《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精神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湘民办发〔2008〕98号)、《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社〔2008〕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拨付你市(州、县)2013年优抚对象抚恤和医疗补助资金 万元(已扣除上年预拨资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抚对象抚恤资金主要用于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属”(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老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

  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和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年2000元核定,用于按照民发〔2005〕199号文件有关规定,帮助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建立优抚医疗保障。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医疗补助资金,按各地补助对象人数、财力状况以及工作绩效等因素核定,主要用于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补助和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优惠待遇。

  三、请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及时将抚恤资金发放到位,并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抚恤资金请列入2013年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第20808款“抚恤”科目下相应的项级科目(经济分类科目列入第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优抚对象医疗经费列入2013年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第2100504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科目(经济分类科目第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附件:2013年优抚对象抚恤和医疗补助资金分配表(总表不发市州、省直管县市,有关单位)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2013年9月23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优抚对象抚恤和医疗补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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