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抚恤经费的通知
相关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民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拨付你市(州、县、单位)2013年抚恤补助资金 万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3〕158号)规定,此次拨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用于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老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补助资金。
二、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和《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政治部关于贯彻〈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按照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发放烈士褒扬金。此次下拨烈士褒扬金主要用于向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牺牲后评定为烈士并报民政部备案通过的烈士亲属发放一次性褒扬金。
三、根据《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追认的烈士遗属增发特别慰问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民优发〔2007〕1号)规定,凡在2007年1月1日之后因公牺牲并按国家政策规定被湖南省人民政府追认为烈士(不含军人和警察),其烈士户籍在我省区域内的直系亲属在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待遇后,享受一次性特别慰问金,慰问金的标准为每户10万元。特别慰问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烈士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四、各市县要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将省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和本级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专款专用,并及时发放到位。
五、请将优抚对象抚恤及生活补助资金列入2013年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第20808款“抚恤”科目下相应的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助列入第2080899项“其他优抚支出”;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一次性慰问金列入第2080801项“死亡抚恤”,经济分类科目均列入第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复员军人职业病检测费列入2013年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第2080899项“其他优抚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第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
附件:2013年抚恤经费分配表(总表不发市州、省直管县市、单位)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201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