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抚恤补助资金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czt.hunan.gov.cn 时间:2013年12月31日 21:20 【字体:

  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办发〔2013〕56号)精神,经研究,现拨付你市(州、县、区)2013年抚恤补助资金 万元。收入请列入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收入科目第1100222项“基本养老保险和低保等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第20808款“抚恤”下相应的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拨付资金为省财政负担的2013年调整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

  二、从2013年10月1日起,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每人每月21元(文件另行下达),地方财政负担每人每月14元。地方财政负担提标资金由省和市州、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省财政以2012年财政总决算中按财政供养人口计算的各县市区人均财力为依据,确定对各县市区的补助比例,具体补助比例如下:人均财力低于6万元的县市区补助60%;人均财力在6万元到7万元的补助50%;人均财力在7万元到10万元的补助40%;人均财力在10万元到15万元的补助30%;人均财力在15万元以上的不补助。

  三、各地要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将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及地方安排的补助资金统筹使用,专款专用,及时发放。

  四、本次补助资金直接分配到市州级和各县市区,资金由省直接调度到市州级和省直管县市。对于非省直管县市区,各市州财政部门应尽快调拨资金,加快支出进度。

  附件:2013年抚恤补助资金分配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19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抚恤补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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