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政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2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90号),经研究,现拨付你市(州、省直管县市)2014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万元(已扣除上年预拨的补助资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以及月人均400元、300元的标准,分别对湘西州和其他地区孤儿基本生活费予以补助,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另行下达。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民办发〔2011〕47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精神,根据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孤儿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人数和各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及时下达补助资金,并与本级财政安排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统筹使用,足额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有结余的,由各地调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
二、请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列入2014年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第2081001项“儿童福利”(经济分类科目第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附件:2014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中央补助资金分配表(总表不发市州、省直管县市)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201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