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拨付2012年中央追加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和城乡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政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追加2012年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综〔2012〕7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州、省直管县市)2012年中央追加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万元,专项用于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50号)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60号)规定执行。此款项已列省本级支出,资金将通过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拨付到你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财政专户。会计核算通过“暂存款”科目核算。
2012年中央追加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资金下达后,请及时拨付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并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跟踪问效。
附件:2012年中央追加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分配表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