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拨付2013年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政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根据《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42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部分2013年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指标的通知》(财综〔2012〕7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州、省直管县市)2013年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万元,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租赁补贴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开支。用于上述开支后仍有结余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此款项已列省本级支出,资金将通过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拨付到你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财政专户。会计核算通过“暂存款”科目核算。
2013年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资金下达后,请及时拨付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并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跟踪问效。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