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省级缴费补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czt.hunan.gov.cn 时间:2011年08月24日 09:33 【字体:

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的规定,地方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参保缴费每人每年补助30元,其中,省财政平均负担20元,市县财政平均负担10元。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地方财政分担比例以及下达2010年省财政缴费补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10234号)确定的省财政对各试点县市区的补助标准,以及省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统计的参保缴费人数(不含补缴,下同),经研究,决定下达你市(州、县、区)2010年省财政新农保缴费补助转移支付资金       万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下达的资金收入请列入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收入科目1100222“社会保障和就业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支出功能科目2080306“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经济科目30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2.本次下达的资金为省财政对2009年开展试点的县市区(第一批试点)201010-12月底参保缴费人员,以及2010年开展试点的县市区(第二批试点)截止到20115月底缴纳2010年保险费人员的缴费补助。

3.本次下达的省财政补助资金已直接分配到试点县市区,各地不需再分配;资金直接调度到市州级和省直管县。对于非财政省直管县市区,所在市州要按照一定比例负担新农保试点缴费补助,并做好资金调度工作。

4.请各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在2011831前将省财政和市县财政配套资金拨入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并严格按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湘财社[2010]4号)有关规定做好财务处理工作。对于财政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县市区,省财政将暂停拨付其2011年基础养老金补助。

5.新农保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附件:第一、第二批新农保试点县2010年省财政缴费补助资金分配表(总表不发市县)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省级缴费补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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