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2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323号)规定,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州、县、区)2013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补助 万元、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基础养老金补助 万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是以各县市区2012年实际发放待遇人数为依据,对各地2012年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补助进行结算,以及预拨部分2013年基础养老金补助。新农保调减资金将通过省级财政专户另行下拨。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收入请列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1100222项“社会保障和就业转移支付收入”;新农保资金支出请列2080306项“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城居保资金支出请列2080307项“财政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经济科目请列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三、本次下达的资金已直接分配到县市区,各地不需再分配。资金调度由省直接调度到市州级和省直管县;对于非省直管县,各市州财政部门应尽快调拨资金。
四、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入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附件:1、2013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表
2、2013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