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czt.hunan.gov.cn 时间:2011年08月25日 16:19 【字体: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的通知》(财发[2011]6号)和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实施计划批复的通知》(湘农综[2011]20号),现将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给你市(州、县)(具体项目及金额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管县市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应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

二、非省直管县市的项目资金通过市(州)财政下拨。市(州)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此项资金连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到有关项目县(区)。

三、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种苗繁育、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种畜禽繁育及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与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质量检验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补助资金也可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费等项目前期费用,但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

四、该项目资金全部实行财政报账制,请按照《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报账操作规程》(湘财农综[2007]19号)的要求对项目承建单位实施报账。在报账过程中注意控制财政补助资金的支付比例,项目竣工结算后,龙头企业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建设总投资的30%,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

五、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真正做到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一一年五月十日

 



湖南省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分配表.xls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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