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的通知》(财发[2011]10号)和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的批复》(湘农综[2011]23号),现将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拨付给你单位(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州财政在收到资金后20个工作日内,应将此项资金拨付到所辖项目县(区)。
二、贴息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项目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综[2008]22号)和《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报账操作规程》(湘财农综[2007]19号)的要求,在收到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凭项目单位填报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拨付申请表》及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复印件,将贴息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并在项目单位提供的银行利息清单原始单据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已贴息”印章。
湖南省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分配表1.xls
湖南省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分配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