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1年度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相关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的通知》(财发[2011]14号)、《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项目计划的通知》(湘林计[2011] 95号)精神,现将你单位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项目财政资金下达给你们(分项内容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管县市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应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
二、非省直管县市的项目资金通过市州财政下拨。市州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此项资金连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到有关项目县市。
三、该项目资金全部实行财政报账制,请按照《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报账操作规程》(湘财农综[2007]19号)的要求对项目承建单位实施报账。
四、林业生态示范项目资金列入2011年213类06款02项“土地治理”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项目资金列入2011年213类06款03项“产业化经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五、请严格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真正做到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二○
湖南省2011年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分配表.xls
湖南省2011年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项目中央和省级资金分配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