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各有关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的通知》(财发[2010]49号)和《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批复》(第二批)(湘农综[2011]27号),现将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给你市(州、县),具体金额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管县市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应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
二、非省直管县市的项目资金通过市(州)财政下拨。市(州)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此项资金连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到有关项目县(区)。
三、工程监理费委托市(州)财政报账。市(州)财政部门收到我厅下拨的工程监理费后不再往项目县拨付,而是统一支付给中标的工程监理公司。有关报账程序仍按《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报账操作规程》(湘财农综[2007]19号)执行。
四、各市(州)应督促所辖项目县(区)和省直管县市落实好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及群众自筹资金,以确保项目任务的顺利完成。
五、请按照《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农综[2011]15号)和《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报账操作规程》(湘财农综〔2007〕19号)的要求对该项目资金组织和实施财政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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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分配表(第二批).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