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相关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的通知》(财发〔2013〕21号)和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的批复》(湘农综〔2013〕25号),现将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拨付给你市(州、县)(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管县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应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非省直管县市区的项目资金通过市州财政下拨,市(州)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此项资金拨付到有关项目县(市、区)。
二、贴息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项目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综〔2008〕22号)和《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报账操作规程》(湘财农综〔2007〕19号)的要求,在收到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凭项目单位填报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拨付申请表》及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复印件,将贴息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并在项目单位提供的银行利息清单原始单据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已贴息”印章。
三、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在建项目作递延收益处理,竣工项目作本期收益处理。
湖南省财政厅
2013年7月17日
湖南省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分配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