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拨付2011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1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财社[2011]1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6号)的规定,现就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补助标准
根据国务院、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要求,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中央财政对我省参保居民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108元;地方财政负担每人每年92元,省、市、县财政负担比例按《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配套和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社[2010]29号)文件执行。中央财政对中央属高校大学生参保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
二、拨付2011年中央财政补助
为支持各市(州、县、市、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上报的2010年缴费参保人数和调整后的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现拨付你市(州、县、市、区)2011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万元(第二批)。此次拨付的资金,收入请列入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
三、加强居民医保基金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加强监管,落实市县级配套资金,杜绝居民医保与新农合重复参保、重复申请财政补助、重复报销的现象,严格实行基金封闭运行,加强基金运行分析,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益。与此同时,各地要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配套和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社[2010]29号)的要求,及时、认真做好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及上报相关工作。省级财政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各统筹地区结算拨付剩余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附件:2011年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总表不发市州、县市区)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