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和省级财政第二批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政局:
根据中央要求,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2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我省参保居民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156元(比照享受西部政策县市为每人188元)。为支持你市(州、县、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你市(州、县、区)上报的2013年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居民人数、湘财预〔2012〕133号文件已预拨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等情况,现拨付你市(州、县、区)201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居民医保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万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适当提高贫困县省级财政补助比例。根据财社〔2012〕223号文件精神,从2012年起,财政部明确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我省40个县市和湘西自治州的8个县市中央财政按照西部地区的标准予以补助。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决定提高对贫困县(具体名单见附件4)的省级补助比例。对于城镇居民医保相对于2009年需要地方财政负担的新增部分,从2013年起省级财政对武陵山区和罗霄山区国家集中连片开发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48个县市区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对于人均财力原属一、二档的县市区,按湘财社〔2010〕29号文件规定的第三档补助比例进行补助;人均财力原属三、四档的县市区,按第四档补助比例进行补助(即:对于城镇居民医保相对于2009年需要地方财政负担的新增部分,我省原来对省直管县按照人均财力分55%、65%、75%、85%四档进行补助;调整后对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县市区按75%、85%两档比例进行补助)。
2、允许对2012年多配套资金进行抵扣。对于我省享受西部政策的48个县市,中央财政决定从2012年起执行这一政策并于2013年补拨了资金。由于我省地方财政2012年对城镇居民医保均已按照原配套标准进行配套,导致对享受西部政策的48个县市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实际配套金额超出应配套金额。对于2012年多配套的城镇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省财政此次在计算2013年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时已进行抵扣。对于县市财政2012年多配套的城镇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省财政此次已补拨了中央财政该项结算资金,各享受西部政策的县市可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及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拨付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3〕3号)精神进行抵扣,作为2013年或以后年度配套。省级财政和县市财政多配套资金金额见附件3。各县市应准确抵扣,不能因多抵扣导致2013年配套金额不足。
3、资金拨付和账务处理要求。各地必须于10月30日前将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划入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此次拨付的资金收入请列入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23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请列入第2100508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科目。要按照政策要求,严格实行基金封闭运行,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保居民的医疗补助。同时,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落实市县级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严禁居民重复参保、重复报销,推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健康发展。
附件:1、2013年度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表(总表不发市县)
2、2013年度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计算表(总表不发市县)
3、2012年度湖南省享受西部政策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财政多配套资金计算表(总表不发县市)
4、纳入此次调整范围的贫困县名单
湖南省财政厅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