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5年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czt.hunan.gov.cn
时间:2015年07月01日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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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预【201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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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5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财教〔2015〕46号),经研究,现核定你市(州)2015年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央补助资金 万元,其中提前下达 万元,此次追加 万元(详见附件)。该项指标收入列110类“转移性收入”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21项“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2普通教育”下相关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在落实好城市义务教育学生免学杂费政策基础上,切实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好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要将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并足额拨付相关教育经费。同时,要调动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增强公办学校接收能力,提升学校综合服务水平,逐步提高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质量。
二、此次下达的中央奖励资金依据2014年各地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就读学生人数、人均可用财力等因素分配。中央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用于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各地要按照“重点倾斜、集中投入”的原则,认真遴选确定中央奖励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并向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好、条件薄弱的城市区公办学校倾斜。
三、请各地认真填报《2015年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备案表》(见附件 2),由各市州汇总后于2015年7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至省财政厅(教科文处)、省教育厅(财务建设处)备案。
四、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对挤占、挪用、截留中央奖励资金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相应扣减其他教育专项经费,并依纪依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2015年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央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15年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备案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