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75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15-08-07 00:21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75号建议的答复
湘财提〔2015〕603号(B类)
樊富强代表:
您《关于进一步理顺大通湖区与省市及相邻县(市)财政关系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00年1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国有大中型农场体制改革的意见》(湘发〔2000〕4号),对农场管理区的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2010年9月,省财政厅根据财政“省直管县”改革精神,下发了《关于明确农场管理区财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预〔2010〕200号),对农场管理区的财政管理模式,包括转移支付资金的申报及分配等进行了具体明确,进一步理顺了农场管理区与所在市及相邻县(市)之间的财政关系。
自农场管理区财政体制改革以来,省财政在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上考虑了农场管理区的特殊性,不断加大了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安排,从2014年10月1日起,全面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要求今年6月底以前到位。省财政充分考虑到市县(含农场管理区)的普遍困难,对上述改革增资以均衡性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将农场管理区单独计算,予以适当倾斜。
对于您提到的几个具体问题,我们认为:
一、关于项目资金申报信息传达问题。根据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及财政省直管县体制,省对市县下发各类文件通知,只下发到市一级及省直管县(市),对于农场管理区,应由市级转发。根据湘财预〔2010〕200号文件规定,“农场管理区所在市要加强对农场管理区和相邻县市区项目申报的指导、协调;相邻县市区要主动为农场管理区服务,协调做好中央项目申报工作”。因此,建议农场管理区将相关问题向所在市反映,所在市应切实加强对农场管理区和相邻县市区项目申报的指导、协调。省财政厅也将进一步协调省直各部门关系,不断健全项目资金申报流程及信息发布。
二、关于农场管理区项目资金从相邻县市拆分问题。湘财预〔2010〕200号文件已经明确,“除有明确规定由县统一管理的资金外,其他涉及到农场管理区的专项资金分配,包括中央直接分配、直接监管的资金,省直相关部门应将农场管理区的人口、面积、粮油和生猪产量等因素从相邻县市区中拆分出来,并入所在市统一计算分配,并予以单列,资金直接下达到所在市,再由所在市拨付到农场管理区”。省财政厅将进一步督促各部门严格执行文件规定,会同省直部门将农场管理区项目资金从相邻县市拆分出来,在市级中单列,将中央及省里出台的政策措施惠及到包括农场管理区在内的所有地区和单位。
三、对于部分项目资金拨付到相邻县(市)问题。由于项目资金一般都是通过基层申报上级汇总后评审确定的,因此,建议大通湖区根据湘财预〔2010〕200号文件规定,制定区项目资金申报管理办法,从申报源头规范管理,统一通过市级申报,避免各部门和单位通过相邻县(市)申报项目。同时,加强与省市各主管部门及相邻县(市)的沟通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配合,逐步规范项目资金申报及分配流程。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和关心,同时热忱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