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78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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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15-08-21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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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78号建议的答复

 

湘财2015437(A类) 

邓师煌代表:
您《关于加大对张家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政策支持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引导县市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省财政从2009年开始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的生态保护成本和限制高强度开发造成的发展机会成本损失给予财力补偿。目前,此项补助主要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国务院《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2020年)》明确的24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以及2013年新增纳入补助范围的9个县,享受重点补助;二是环保部《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明确的21个生态功能区县市,享受引导性补助;三是对未纳入上述范围的4个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根据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给予适当补助。张家界属于国务院《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2020年)》认定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从2009年开始整体纳入我省首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并享受重点补助。
对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几个具体问题,我们的意见是:
一、关于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将世界自然遗产等因素纳入分配系数问题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是对国家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生态区域给予的专门财力损失补偿。补偿资金综合考虑了生态功能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和发展机会成本等多种因素。您所说的“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等属于禁止开发区域,在中央和省制定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中,均将此项因素纳入了分配因子予以单独考虑在资金安排时根据禁止开发区的面积和个数单独分配一部分资金用于这些区域的运行补助。省财政每年安排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均包含了此项补助资金。
二、关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问题
一是关于逐年增大均衡性转移支付问题。您提出“确保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长比例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公共财政收入增长比例”的建议,我省财政状况整体比较困难,对中央补助的依赖度高达60%左右,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主要来源于中央补助,与自身财政收入增幅没有必然关系。同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都明确要求财政支出安排一般不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
二是关于修订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计算依据问题。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规定,中央主要是按照各生态功能区县市的标准财政收入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等标准财政支出之间的缺口来分配此项资金,重点突出了财力因素。考虑到湖南实际,我省调整了省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国土面积、森林覆盖率等生态环境因素,降低了标准收支缺口的分配权重。这对张家界这样生态资源丰富、人口密度较低的地区是十分有利的。目前省里制定的生态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已经将森林覆盖率作为资金分配的主要调节因素,同时每年均更新森林覆盖率的取数,其变化因素也自然纳入了考虑范围。至于将资源贡献率和社会贡献率作为分配因素的问题,这两项指标难以量化取数,实践中不好操作,且从其自身属性来说,应属于结果考核指标,我们已将与之相关的指标纳入了生态绩效考核体系。
三、关于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助标准问题
从2001年起,我们设立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对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管理养护支出进行适当补助,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2010年,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10元,国有林标准不变。近三年来,在省级财力十分有限的情况下,为加强公益林保护力度,省财政连续三次提高了公益林补偿标准: 2013年对所有省级、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普遍提高了2元/亩.年; 2014年对省级集体和个人公益林补偿标准又提高了3元/亩.年; 2015年对省级集体和个人公益林补偿标准再次提标2元/亩.年,使省级以上集体和个人公益林补偿标准达到17元/亩.年,国有公益林补偿标准达到7元/亩.年。今后,省财政将继续积极筹措资金,视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最大限度弥补林农损失。需要说明的是,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属于普惠性补助,全省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并没有对民族地区规定特殊的优惠政策。同时虽然生态公益林实施禁限制采伐,林农仍然可以按规定对过熟的人工林进行小班采伐,并没有完全禁止。
四、关于建立省里横向转移支付和市场运行机制问题
一是关于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目前中央正在进行相关制度的研究和探索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推广实施我省对此也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2014年底,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出台了《湖南省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水质水量奖罚)暂行办法》,在湘江流域率先建立横向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根据“按绩效奖罚”的原则,对湘江流域跨市、县断面进行水质、水量目标考核奖罚污染越重处罚越多,保护越好奖励越多。之所以选择先在湘江流域进行横向补偿试点,主要是考虑湘江是湖南的“母亲河”,湘、资、沅、澧四大水系中,湘江的流域面积最广,途径市县最多,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中央的具体政策部署和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绩效,进一步探索完善我省的生态保护横向补助政策,适时将其推广到澧水流域。
二是关于“开展碳汇交易,建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市场运行机制”问题。在中央有关部委的支持指导下,我省紧密结合“两型社会”、“绿色湖南”建设战略部署,按照“政策配套是基础,产权明晰是关键,市场交易是核心”的工作思路,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纳入第一批试点范围内的企业共1067家,截至目前,已累计实施市场交易378次,交易化学需氧量1653吨,氨氮1.96吨,二氧化硫15378.8吨,氮氧化物9.2吨,交易资金总额5723.8万元。下一步,我们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思路,扩大范围,积极探索以市场手段服务环境管理,助推绿色发展的新途径。
五、关于加强对资源费的征管工作问题
一是关于提高资源费增收标准问题。虽然我省水资源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管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进,但要直接“提高水资源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与当前中央“减税降费”的政策导向相违背根据国家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要求,从2014年12月1日起,已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降为0。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也明确规定:各级水资源费征收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超越权限收费。因此,要提高资源费征收标准,目前时机还不成熟。
二是关于扩大资源费支付范围问题。《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明确逐步取消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2015年起,三年内实现全部统筹。我们将按照上述规定,通过逐步加大统筹力度的方式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资源费管理,为实施生态保护和补偿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感谢对财政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78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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