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61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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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16-12-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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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61号建议的答复
 湘财提〔2016343号(C类)

 

黄春华代表:

您《关于完善湘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省是生态大省,境内有武陵山、雪峰山、罗霄山、南岭等山脉,湘、资、沅、澧四大水系,以及全国第二大淡水湖洞庭湖。总体来看,我省生态资源总量丰富,但时空结构分布不均,环境负荷越来越重,人与自然的矛盾日益突出。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生态保护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省委九届十次全会提出了建设绿色湖南的目标。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制度保障。近年来,我们一直在思考研究这一问题,并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探索,目前主要的思路和做法是尝试建立区域补偿、流域补偿和要素补偿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区域补偿方面,主要是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并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2009年起,我省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实施限制开发战略造成的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保护成本给予重点财力补偿,并对国家级禁止开发区运行维护给予适当补助。2015年,享受此项补助的县市扩大到62个,补助资金规模达到33.8亿元。补助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国务院《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2020年)》明确的24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以及2013年、2015年新增纳入补助范围的17个县,享受重点补助;二是环保部《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明确的18个生态功能区县市,享受引导性补助;三是对未纳入上述范围的3个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根据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给予适当补助。为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厅和省环保厅还联合出台了《湖南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估暂行办法》,建立了由林地覆盖率、空气质量、水质达标率、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排放达标率、水源涵养指数、生物丰度指数等指标构成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标准体系,并根据考评结果对环境质量改善的县市给予适当奖励。

流域补偿方面,主要是建立流域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我省有湘、资、沅、澧四大水系,其中又以湘江流域面积最广,流经市县最多,是湖南的母亲河2014年,我厅会同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相关部门出台了《湘江流域水质水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我省出台的第一个地方性生态补偿办法,其出台对我省两型社会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具有重大意义。该办法适用范围为湘江干流及主要一级支流(舂陵水、渌水、耒水、洣水、涟水等)流经的符合条件的市和县市,包括长株潭衡邵郴永娄等8个市及浏阳市、宁乡县等35个相关县市。2015年,省财政共安排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水质水量)奖罚资金6497万元,其中奖励资金3000万元列入年初预算,处罚资金从各市县财力中结算扣回。

要素补偿方面,主要是设立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和重点湖泊保护专项资金等。2001年起,我们设立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对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管理养护支出进行适当补助,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截止目前,国有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11元,国家级的集体和个人林提高到每年每亩17元。今后,省财政将继续积极筹措资金,视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最大限度弥补林农损失。同时,从2012年起,国家和省设立了重点湖泊保护专项资金,计划用3-5年时间对有饮用水水源地功能或重要生态功能、水质和生态状况较好的重点湖泊进行保护。目前,水府庙水库、东江湖、大通湖、西毛里湖、柘溪水库、铁山水库已纳入补助范围。

对代表在建议中提出的几个具体问题,我们的意见是:

一、关于补偿主体对象、范围及标准的问题

根据《湖南省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水质水量奖罚)暂行办法》,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水质水量奖罚)范围为湘江干流及舂陵水、渌水、耒水、洣水、蒸水、涟水、潇水等流域面积超过5000平方公里及流域长度超过150公里的一级支流流经的市和县市区。补偿主体和对象主要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补偿资金由市县统筹用于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含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营)、水资源管理、水资源节约、饮用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生态保护、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利用、城镇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安全饮水等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支出。永州市除江永县和宁远县外,其他县市区均已纳入补偿范围。

目前,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水质水量奖罚)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补偿主客体、补偿额度和标准以及补偿效果等还需经过实践来加以完善。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环保厅、省水利厅在完善湘江流域生态补偿办法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资、沅、澧水流域和洞庭湖,并视财力状况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二、关于创新补偿方式等问题

(一)关于加大一般转移支付。省财政在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一般性转移支付时,主要通过统一公式计算分配,各地区所获转移支付资金由相关测算因素决定。

下一步,我们还将积极向中央争取,将我省更多的生态县市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

(二)关于开展市场补偿。目前我省正在探索水权交易制度改革,开展水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水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试点。下阶段,还将开展水权交易市场平台建设,拟通过水权交易等补偿方式,探索市场化补偿模式,拓宽生态补偿资金渠道。

(四)关于资源税费的征收和使用。一是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文件精神,财政部门正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降为零,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因此已不存在将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上缴中央和省级部分返还永州的问题。此外,水土流失防治费已于2014年取消。二是为了维护财政体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省财政不宜在财政体制上开口子,对个别地区上缴的资源税、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省级留成部分单独实行返还,以免引起省内其他地区攀比,导致各地产生新的不平衡。近年来,在省级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安排上,已重点向湘江流域生态保护方面进行了倾斜。

三、关于加大政策支持的问题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生态保护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省委九届十次全会提出了建设绿色湖南的目标。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制度机制,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制度保障。省财政厅将充分考虑代表意见,会同省直相关部门逐步完善三位一体的生态补偿制度体系。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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