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8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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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16-12-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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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82号建议的答复
盘振玉等3名代表:
您领衔提出的《关于增加郴州市苏仙区重金属污染治理补贴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苏仙区有色金属矿藏丰富,开采历史悠久,但由于历史上粗放式发展,该区域(郴州三十六湾地区)一度成为我省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区域之一,被列为《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七大重点区域之一,《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全国138个重金属污染区域之一,也是我省湘江保护和治理“一号重点工程”的五大重点区域之一。
对代表在建议中提出的几个具体问题,我们的意见是:
一、关于加大对苏仙区安全生产、矿山整治整合、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力度的问题。根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述资金主要通过项目形式申报,苏仙区相关部门可按程序申报,省财政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积极予以支持。
二、关于重金属污染治理补贴比照农村县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的问题。包括苏仙区在内的郴州三十六湾地区一直是我省污染治理的重点,是全省重金属专项资金支持力度最大的区域。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均给予了大力支持。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积极申报国家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按照职责范围和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在同等条件下,加大对苏仙区重金属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
三、关于调整现行与环保项目相关的收入制度,将矿产税费收入列苏仙区固定收入的问题。矿产税费收入的中央分成部分,我省无权调整。关于省与市县的分成,主要是资源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等实行省与市县分享,这是财政体制的规定。为维护财政体制的统一性、严肃性,难以单独将苏仙区的相关收入列为区固定收入;关于市与区的分成,目前我省实行的“省管市县,市管区”财政管理模式,市与区的财政体制和收入划分由各市确定,因此,关于调整郴州市和苏仙区环保相关收入划分的问题,建议向郴州市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