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604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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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17-08-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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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604号建议的答复
贺建昌代表:
您《关于降低征收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额标准的建议》收悉。对您的建议,我厅高度重视,结合省地税局会办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您所提建议答复如下:
一、 关于降低房产税税率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应税房屋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算。以后各征税年度,除新建、扩建、部分拆除、毁损等原因变动原值外,不再变动计税基数。”房产税的税率是清晰、明确的,我省一直按税法规定征收。我国税收政策管理权限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不能在法定授权范围之外擅自调整、变通税收政策,不得违规出台税收政策。因此,我省不能自行调整房产税的税率。
二、关于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2015年以前,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2007年制订的,税额标准普遍较低,各地圈地、囤地现象较为突出,部分土地资源长期闲置,土地使用效益亟待提高。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不断加快,各地行政区划变化大,地价上涨较快,征税范围亟需作出相应的调整。且在中部六省中,我省总体税额标准明显偏低,无论是收入总量还是增幅排名均为倒数第一,其中,安徽、河南的收入总量是我们的2.85和2.73倍。为适应新形势,公平税负,实现“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同时也为缩小与相邻省份的收入差距, 2015年,我省按照法定程序全面调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财政、地税、国土等部门协调配合,通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后,拟定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再由市州人民政府审定汇总统筹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综合考虑土地等级、土地性质、基准地价、土地闲置或利用程度等因素,体现合理差别、简便易行、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原则,省财政厅联合省地税局审核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后呈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去年,我厅联合地税部门开展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后相关情况的调研,了解到由于城市规划调整、税额等级标准提高等原因,部分工业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所增加。但考虑到我省以前税额等级标准过低、调整后也仅处于相邻省份中游水平,且城镇土地使用税占企业税收和经营成本的比重总体不高,为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我们认为短期内不宜再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标准进行调整。
三、关于缓解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的问题
近年来,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国家已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如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等。对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查批准。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缓交税款,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
附件:1604 关于降低征收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额标准的建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