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023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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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17-08-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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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023号建议的答复


                                                      湘财提〔2017287号(B类)

 

马艳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永兴环境治理企业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省财政厅一直高度关注永兴县在环境治理方面开展的工作,想方设法多渠道支持县域环保设施建设和环保产业发展,在示范试点、绿色发展和涉环项目等方面对永兴县给予了重点支持。其中:2013-2015年,永兴县列入第一轮省级特色制造重点县范围,省财政共安排补助资金3亿元,重点支持了永兴县特色制造产业园废水处理、固废集中处理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2017年,省财政在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时,也对永兴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等项目给予了倾斜支持。此外,2013-2016年,省财政共安排1.05亿元,支持永兴县实施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通过不断努力,永兴县作为全国最大含重金属危险废物治理及稀贵金属再生利用产业化基地的地位不断巩固,品牌效应持续彰显,为我省在污染治理、资源利用与产业转型方面发挥了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

一、关于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方面

我们一直高度重视优化企业的金融环境,积极创新财政支持手段,缓解企业融资困难。目前,我省针对环境治理企业给予的信贷支持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支持发行绿色债券。我们按照国家发改委《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3504)的要求,积极支持节能环保、循环经济发展、生态农林等众多领域发行绿色债券。永兴县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积极申请发行,省财政厅将配合省发改委在政策框架内积极给予支持。

二是建立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省财政厅正在研究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设立风险补偿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科技、绿色企业等薄弱环节和重点发展领域的支持力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三类贷款增速高于全省贷款平均增速的,按增量贷款余额的2‰予以风险补偿;对小额贷款公司三类贷款,按照不超过上年余额的1‰予以风险补偿。对保险公司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优惠费率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小微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省财政按照年度保费收入给予不超过8%的风险补偿。目前,省财政厅正在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

三是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具有利率较低、贷款期限较长、管理规范的特点,是弥补当地政府财政建设资金不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融资方式之一。该类贷款属于国家主权贷款,不是补偿资金,所有贷款必须由当地政府直接偿还或提供担保。环保建设项目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支持的条件,项目单位可按照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申报程序,经当地财政、发改部门向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提出项目申请后,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在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等方面给予支持。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湘发〔201612号文件要求,探索发展绿色金融,建立更多的绿色信贷扶持机制,为环境治理企业提供更加规范化、多元化、稳定化的资金支持保障。

二、关于财政涉环资金安排和建立补贴政策方面

一是关于设立产业引导专项资金的问题。根据《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590号)等文件精神,年度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原则上不新设或追加专项资金,主要通过统筹现有专项资金解决。因此,不宜设立新的产业引导专项资金。

二是关于财政涉环专项资金安排问题。按照相关政策,目前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项目资金,主要通过项目法安排。永兴县可以加强与省直相关部门的衔接,积极申报各类专项资金项目,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按政策积极给予支持。

三是建立再生金属资源产品价格补贴制度问题。再生金属资源循环使用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这两个领域存在一定区别,再生金属资源利用形成的产品属于传统的金属制品市场,运作和竞争机制已经非常成熟;可再生能源利用是清洁能源,目前处于市场培育和发展期,需要政府加大扶持和引导力度。《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明确提出要逐步取消市场能够有效调节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坚决取消使用小、散、乱以及绩效不高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因此,完全比照可再生能源建立再生金属资源产品价格补贴制度,会产生政府和市场界限不清的问题,加之与现行政策不符,不宜建立再生金属资源产品价格补贴制度。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附件:1023 关于对永兴环境治理企业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的建议.doc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023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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