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955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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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17-08-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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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955号建议的答复
刘济东代表:
您《关于尽快落实我省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政策的建议》收悉。我厅对此高度重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4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118号),明确要求“2014年投产项目的发电量(含自发自用电量和上网电量),省内补贴0.2元/千瓦时,补贴期限10年,补贴资金先由省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加价基金安排,不足部分由省财政预算补足”。在该政策执行过程中,对相关资金来源问题,省政府专门召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协调会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对湘政办发〔2014〕118号文件明确的光伏补贴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我厅会同省发改委制定了《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14个市州及相关省直单位意见,届时将按程序印发执行。
目前初步确定的政策如下:省级光伏发电补助拟实行全电量补贴,对2014年1月1日—2019年10月31日前投产且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其中2016年底以前投产的项目补贴期间为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及以后投产的项目补贴期间为项目投产运行日—2019年12月31日。补贴标准将根据成本变化适时调整,期间如需调整,按省政府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政策执行期结束后,我们将根据我省光伏产业发展情况及省财政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实是否制定后续支持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附件:1955 关于尽快落实我省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政策的建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