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提〔2018〕506号(A类)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1362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魏和胜代表:
您《关于加大湘江源头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永州市尤其是作为湘江源头的蓝山县始终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扎实推进湘江上游保护和治理工作,保障了下游地区安全放心用水。对你们为湘江保护所做的贡献,省财政厅和省直有关部门主要是通过区域补偿、流域补偿和要素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区域补偿方面,主要是建立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并逐步扩大享受补助的县市区范围。截至2017年底,永州市有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8个(其中蓝山县在此范围内),省部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3个,涵盖了永州市下辖的所有县(市、区)。2017年,省财政安排蓝山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7493万元,根据规定,资金将全部用于蓝山县生态建设和民生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其中用于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要达到50%以上。流域补偿方面,主要是建立流域生态效益补偿机制。2014年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省内第一个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湖南省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水质水量奖罚)暂行办法》(湘财建〔2014〕133号)。从2015年开始,已经连续两年依据省环保厅、省水利厅提供的年度湘江流域水质、水量监测数据,采取奖罚结合的形式,统筹安排约1.2亿元,专项用于湘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两年内,省财政共安排蓝山县资金100万元。要素补偿方面,主要是设立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等专项资金。2015-2017年省财政厅累计安排蓝山县森林效益补偿基金管护补助3111.62万元。今后,省财政厅将继续积极筹措资金,视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
此外,对照《湖南省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实施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省财政厅在 2017-2018年期间,按照“省级主导、地方负责、绩效评价、财政奖补”的方式,通过新增预算和整合相关专项,安排省级奖补资金17.1亿元,重点支持农业、工业、城镇生活污染治理以及重点问题水体综合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监测执法能力建设等六个方面的工作。截至2017年,省财政已下达蓝山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150万元。2018年,省财政将积极筹资,继续支持包括蓝山县在内的流域内市、县继续开展相关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
关于“增加湘江源头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的问题。
1、对于“增加对蓝山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问题。蓝山县已于2010年纳入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是我省纳入重点补助范围最早的县市之一。2010年省财政安排重点生态转移支付补助资金3807万元,以后年度逐步增加,2017年达到7493万元。今后,我们将视中央补助及省级财力可能,继续加大对蓝山县生态转移支付补助力度。
对于您提出的生态增量资金“挤出效应”问题。2010年《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2020年)》明确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名录中,我省共有24个县市,其中,南岭山地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10个(蓝山县在此之列),武陵山区生物多样性与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14个。按照中央和省级的政策规定,这24个县市属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享受重点补助。考虑到我省还有很多县市森林覆盖率较高,生态较好,2013年以后,中央陆续将我省31个县市新增纳入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并与《规划》明确的24个县市按统一标准享受重点补助。每次扩围中央都相应安排了补助资金,省财政严格按规定测算分配,不存在“挤出效应”。至于蓝山县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增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主要是享受重点补助的县市增加以及中央安排我省的增量资金减少。其中,蓝山县2017年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少于2016年,主要原因是由于:按照中央要求,生态转移支付增量大部分用于对贫困县的生态护林员补助,而蓝山县不是贫困县,没有分配增量;同时,2016年省安排蓝山县县域垃圾收运体系建设一次性奖励补助300万元,2017年没有纳入奖励范围。
2、对于在“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工作财政奖补资金”中单独切块补助的问题。此次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财政奖补工作的理念是“地方为主、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引导流域内市、县开展综合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若单独切块对某地区进行补助,势必将影响全局工作,造成地区间相互攀比,不利于发挥省级奖补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建议蓝山县认真对照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工作财政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建〔2017〕88 号)要求,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省直部门按政策对蓝山县予以支持。
关于“加快建立横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以及将蓝山确定为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试点县”的问题。近期,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财预〔2018〕19号),明确提出实施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具体政策包括:支持流域内上下游邻近省级政府间建立水质保护责任机制,鼓励省级行政区域内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责任机制,引导长江经济带地方政府落实好流域保护和治理任务,对相关工作开展成效显著的省(市)给予奖励。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省财政厅正积极会同省环保厅等部门,抓紧与周边省份签订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合作框架协议。同时,我们还将在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水质水量奖罚)工作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加快建立涵盖全省“一湖四水”的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省级层面将积极推动下游地区向包括蓝山县在内的四水流域上游地区给予适当、合理的生态补偿。因工作将全面推开,因此不宜再单独在某地区开展试点。
此外,按照《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9〕32号)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同级国库。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4〕49号)规定,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后,原有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予以取消。
关于“加大湘江源头生态休闲旅游开发支持力度”的问题。《湖南省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2018-2035)》提出构建长株潭、洞庭湖、大湘西、大湘中、大湘南5大旅游版块为支撑的全域旅游发展新格局。永州市定位为大湘南区域旅游中心城市之一,围绕湘江源打造永州门户城市精品游线(对接珠三角——江华(涔天河)——道县(周敦颐故居)——宁远县(九嶷山)——蓝山县(湘江源)——衡阳——郴州)。省级层面高度重视湘江及湘江源头地区的旅游资源保护开发,组织编制了《湘江旅游风光带发展规划》。下一步我们将对湘江源国家森林公园打造3A级旅游景区给予指导,积极对接有关部门,支持蓝山县生态休闲旅游开发,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湘江流域的综合治理,推动当地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省财政厅经建二处 王星力
联系电话:0731-85165576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