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99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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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19-06-12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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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财提〔2019424号(B类)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1199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杨天生、孙艳萍代表: 

  你们《关于进一步完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管理制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7年,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相关项目形成的资产,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工作。为贯彻落实好52号文件精神,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基层开展资产收益扶贫调研,总结典型资产收益扶贫案例报财政部进行推广,并结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改革,支持贫困地区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多次对贫困县统筹整合实施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督导其加大整合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力度,提高实施方案质量,有力推动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开展。 

  一、关于明确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立项要求等建议 

  根据52号文件规定,用于资产收益扶贫的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其他各类涉农资金,支持项目包括设施农业、养殖、光伏、乡村旅游等。各专项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和使用管理要求不同,由于不同行业之间存在差异,各行业部门和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了本行业、本地区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办法,不同类项目的立项、审批、企业准入等程序有不同要求,如进行统一规定,将影响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而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关于制定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具体的操作指南的建议 

  2017年,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制定了《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和《湖南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绩效考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办法),对各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开展绩效考评工作。两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和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方面成效明显。2019年,我们将会同省扶贫等部门研究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并纳入两项绩效考评工作中,对各地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的工作成效、风险防范、项目监管等情况作进行绩效评价,通过绩效考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资产收益扶贫工作。 

  三、关于对资产进行清理的建议 

  财政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为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所有,按照分级管理要求,资产清理、登记等工作由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我们将在资产清理工作中加强县市区的指导,进一步规范县市区资产管理工作。 

  四、关于建立并开放政策咨询平台的建议 

  2018年,为加强对县市区财政扶贫工作的政策指导,拓宽省、市、县财政扶贫工作交流渠道,省财政厅建立了财政扶贫政策咨询答复制度,根据县市区反映的财政扶贫工作中存在的政策疑惑,印发了《湖南省财政扶贫工作问与答》。此外,在每年的财政扶贫工作有关培训会上,安排了答疑环节,对县市区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解答。县市区可将资产收益扶贫工作遇到的问题向省财政厅反馈,我们将统一进行答复。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蒋仕勇。 

  联系电话:0731-85165272      

  湖南省财政厅 

                                 2019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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