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83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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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19-06-12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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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83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83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田刚代表:
您《关于维护政策严肃性尽快落实托口水电站税收分成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支持托口电站建设,会同县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做出了巨大贡献,如移民安置、基础设施投资增加,部分税源丧失等。因此,您提出会同县分享托口电站税收收入的要求,我们表示理解。近年来,也有代表和委员提出过类似问题,考虑到体制的稳定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同时也避免地区之间相互攀比,省里一直坚持按现行体制执行,而且在省与县市财政体制发生重大调整之前,这一体制还将继续执行。请您予以谅解。
财政体制是规范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以及国家与部门、企业之间在财政管理方面的职责权限和相应的利益制度,其核心是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国家与企业之间财权财力的划分问题。财政体制具有严肃性、规范性特征,体制一旦确定,各地均按统一规范的办法操作。目前我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就是全国一盘棋,各省均按照财政体制无差异的执行,而我省现行财政体制是2010年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的,经过多年的运行,体制运行平稳、规范。建议中您提出的托口电站税收分成的问题,实际上在2010年体制改革就已明确。为保障新体制顺利运行,时任常务副省长于来山同志曾主持召开会议,对各地反映的一些相对突出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其中就包括中央和省投资建设的电站其主体税收地方部分下放后的处理问题。考虑到中央和省建设的电力企业收入下放后,库区各县市都争要收入,而我省库区众多(13000多座),涉及县市达到80%以上的县市,未来还会不断有大中型水电站的建立,为加强管理,减少摩擦和矛盾,明确对于中央和省投资建立的电站实现的收入下放后,只由省与电站所在地县市进行分享,其他库区县不参与分享。同时,省里将加大对库区县转移支付力度。托口电站属于省重点水利工程,自然也要按照全省统一的体制执行,其实现的税收只由电站所在地与省分享。
至于您所提及的三条“税收分成理由”,我们认为:
1、关于湘发〔2004〕12号、财预〔2008〕84号、湘国税发〔2004〕12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问题。上述文件均涉及到财政体制。为了规范全省财政体制, 2010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湘发〔2010〕3号)文件,明确了省与市县收入划分范围、比例,各地均要按全省统一规范体制执行,相应原有与新体制相悖的财政政策不再执行,也就是说湘发〔2004〕12号文件中有关的财税优惠政策与新的财政体制不一致的,都要统一到湘发〔2010〕3号文件上来,各部门发文与3号文件不一致的也必须统一到3号文件上来。
2、关于会同县分别从洪江区的渔梁湾水电有限公司、绥宁县的绿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天柱县的贵州清水江水电有限公司取得规定的税收分成问题。要分投资主体来看,作为市县投资建设的地方电站实现的主体税收,无论在改革前,还是在改革后,若市县之间协商一致,省里允许税收进行分成,也鼓励市县之间合办企业,支持地方加快发展,上述公司的投资主体属于地方,地方可以分成。但对中央和省投资建设的电站实现的主体税收地方部分,属于原已投资运营的电站,下放前属省级收入,下放后,为避免一些矛盾和问题产生,也为便于征管,明确规定只能由省与电站所在地分享。属于新建电站,其实现的税收,一律只能由省与电站所在地分享。同时,省里也考虑到了库区县市情况,建立了专门针对库区的转移支付,并且将其列入转移支付补助基数。
尽管按照财政体制统一规定,会同不能享受托口电站税收分成,但省财政一直非常关注会同县财政运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支持会同县加快发展。一是通过提高公用经费和民生支出系数,增加会同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转移支付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二是将会同县纳入少数民族转移支付范围。这是在中央补助范围之外,省财政专门对包括会同县在内的少数民族过半县设立的补助。三是在库区转移支付方面,将会同县纳入补助范围,2018年在分配重点库区转移支付时,考虑会同县实际困难,安排库区转移支付并列入补助基数。在其他方面对会同县也予以了倾斜和照顾。如考虑到托口水电站的建设,会同县在移民安置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财政压力较大,省财政予以了一次性补助。
今后,省财政将继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会同县的资金支持,进一步提高困难地区的财力水平。
非常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省财政厅预算处 郭娟
联系电话:0731-85165077
湖南省财政厅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