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第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5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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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2-09-02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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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提〔2022581号(C1类)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第十三届人大次会议

005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蒋丽君代表

《关于解决基层法院诉讼费退费慢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诉讼费备用金是我省为法检两院管理体制改革设立的一项制度

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省本级非税收入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或直接缴入国库。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退付给缴款人。各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湖南省各级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等,属于省级非税收入,收缴和退付,均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018开始,省以下法检两院财物实行省级统管,市县法院均为省级部门预算单位。考虑到全省143家法院分布广、数量多、距离远、单笔退付金额普遍较小等因素,为降低法院诉讼费退付成本,加快退付进度,提高退付效率,省财政厅、省高院联合研究制定了诉讼费退付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管理制度授权法院作为诉讼费退付的主体,明确了应收尽收、应退尽退的基本原则。诉讼费退付实行法院负责制,法院根据结案情况,依法依规办理退付,即各法院负责申领诉讼费备用金、受理当事人退付申请、审核退付资料、退付当事人账户等工作,对退付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提高效率,减轻相关各级财务人员工作量,备用金实行季度申领。法院于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以省财政厅核定的额度为标准,通过电子退付的方式向省财政申请补充备用金。单笔退付金额较大时,或季度内备用金额度不能满足退付需求时,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申请追加备用金或调整备用金额度。

诉讼费退付备用金制度明确,省以下法院在现有特设专户中开设诉讼费备用金子账户,专门用于诉讼费退付。2019年初,省财政厅根据各法院近三年诉讼费收入退付情况,按照上浮30%的比例进行测算,首次对全省143家法院备用金额度进行了核定。同时,省财政厅结合诉讼费收入增减变动情况,每年对备用金额度进行一次动态调整。近三年来,根据诉讼费增减实际,我厅先后对111法院的备用金额度进行了一次或多次调整。

二、江永县法院诉讼费备用金申领基本情况

经查询,省财政厅最初核定江永县法院诉讼费退付备用金额度为32万元每季度。江永县法院在过去的3年中,部分季度没有足额申请备用金,也未向省财政厅申请一事一议补充备用金或调整备用金额度。同期,永州地区其他11家法院根据实际退付情况,均申请调整了备用金额度。

经过电话进一步了解,您建议中反映的江永县法院诉讼费备用金严重不足,形成本季度申请退费占用下一季度备用金,下季度申请退费占用再下季度备用金的恶性循环’”现象一定程度存在,主要原因是,相关对诉讼费退付备用金制度的相关政策了解不够,现有诉讼费备用金额度满足不了退付需求的情况下,没有及时申请追加备用金或调增备用金额度加之,部分退付当事人结案后数月甚至数年才提退付申请,增加了退付资金需求的不确定性。

诉讼费退付是一项涉及缴款人、法官、财务人员等多方联动的事项。为进一步缩短退付时限,加快退付进度,建议江永县法院进一步理顺内部工作流程,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加强业务庭室、执行、财务等内部各部门之间信息流转,避免造成退付积压。

三、积极改进和完善诉讼费退付等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非税收入是我省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厅一直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对非税收入进行管理。非常感谢您对我省诉讼费管理的高度关注及提出的中肯建议。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财政管理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持续推进非税收入征管各项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我厅将联合省高院,采取电话、微信、网络等线上方式,制作指导手册、组织业务培训等线下方式,加大诉讼费备用金等制度的宣传解读力度;配合法院加大对当事人退付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主动引导并提醒当事人及时申请退付。

二是进一步加强培训。我厅将持续加强与各级法院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法院在诉讼费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对策。同时,我厅将采取线上、线下等方式适时对各法院诉讼费退付相关经办人进行业务培训,强化业务经办人对退付相关政策的了解和运用,避免因政策理解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等情况

进一步改进退付方式。我厅将联合省高院,研究推进省财政非税征管系统与省高院诉讼费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实现征管工作全流程电子化,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建立诉讼标的额较大案件预警机制,强化工作预见性,更好发挥备用金效能。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省财政厅财政事务中心,周德贵。

联系电话:0731-85165065


湖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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