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215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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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2-09-02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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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215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湘财提〔2022〕632号(A1类)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0215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张治学代表:
您《关于支持自贸试验区(非园区区块)享受省级及以上园区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通过财政贴息筹集自贸区基础建设资金
2021年10月,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出台了《关于印发<支持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湘财外〔2021〕34号),围绕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支持中非经贸深度合作、支持金融服务水平提升等八个方面提出了促进湖南自贸区高质量发展的19条政策措施,适当增加了财政预算投入,同时连续三年共安排了100亿元的专项债支持自贸区基础设施建设。您提出的通过财政贴息筹集自贸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建议,我们将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认真开展研究。同时,建议各自贸区片区积极关注中央和省有关财政政策,做好高质量项目储备,省财政厅将按政策积极支持自贸区符合条件的相关项目。
二、通过财政担保争取金融贷款的支持
从201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以来,全国上下加大了政府债务的管控,不得再以政府财政兜底增加债务。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不能通过财政担保争取金融贷款的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特殊支持品种,建议相关部门积极与政策性银行对接,争取贷款额度支持。
三、通过增加税收留存部分争取财力支持
省财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服务“三高四新”战略实施财源建设工程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13号)的有关规定,即“将市县上划省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50%奖励市县,用于支持市县发展产业、培育财源”的有关要求,已将2020年长沙、岳阳、郴州三市(包括各自贸片区在内)上划省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50%部分奖励相关三市,由三市统筹用于自贸试验区建设。
四、参照省级以上园区标准出台专项税收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上述政策非产业园区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是符合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均可享受。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无权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税收减免措施。为支持湖南非园区自贸片区发展,我们将在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加强自贸区税收政策研究,积极研提有利于湖南自贸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争取中央支持。
五、通过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方式补充财力
根据目前中央税收管理有关规定,地方不得违规出台与企业缴纳税费直接或变相挂钩的财政返还政策。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商务厅(省自贸办)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着力完善相关支持政策,积极探索建立与片区发展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专项资金分配体系,助力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和自贸区工作的关心支持。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省财政厅外经处,邓卫平。
联系电话:0731-8516180。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