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958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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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2-09-06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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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提〔2022495号(A1类)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0958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赵雪旺代表:

您《关于加强湘江源保护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永州市始终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扎实推进湘江源头保护和治理,有力地保障了下游地区用水安全为支持永州市持续抓好湘江源头保护,省级层面做了大量工作,例如,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并逐步扩大享受补助的县市区范围,永州市现有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8个,省部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3个,涵盖了永州市的所有县(市、区)。2021年,省财政安排永州市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65081万元,较202056630万元增长了15%。根据规定,资金将全部用于永州市生态建设和民生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其中用于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要达到50%以上,有力支持了湘江源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一、关于出台源头定额补助政策的答复意见

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186号)对长江源头的青海、西藏只给予了定额补助,但两省不参与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构建,不享受机制建设奖励资金。而我省2019年出台的《湖南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试行)》,补偿范围涵盖永州辖区所有县),并且我们在制定政策时,还着重向上游和贫困地区进行了倾斜,水质水量奖罚标准较其他地区提高20%,是奖励的重点地区,如再单独给予定额补助,则出现重复奖励,请您予以理解

二、关于将蓝山确定为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试点县的答复意见

2021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快健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统筹兼顾、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协调推进、强化激励与硬化约束协同发力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我厅正在研究落实措施,进一步完善《湖南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加大对生态功能重要性突出地区的支持力度。

三、关于建立下游地区对源头地区的对口帮扶机制的答复意见

您的建议为下一步做好湘江源头生态补偿工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借鉴。《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地方探索大气等其他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促进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良性互动。目前,省级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我们将认真研究,逐步探索下游受益地区与上游生态保护地区对口协作帮扶机制,进一步完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深化我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

四、关于加大对湘江源头地区的政策性资金补偿的答复意见

(一)关于“按高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增量资金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的标准安排湘江源头地区转移支付资金”近年来,省财政持续坚持财力下沉,加大对永州市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2021年永州市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较上年增长15%,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8个百分点。下一步将根据《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研究落实措施,结合中央下达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额度及自有财力,逐步增加永州市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规模

二)关于“设立湘江上游生态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根据省委省政府近年来关于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省级应进一步整合归并专项资金,压缩专项资金数目,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的模式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原则上不再新设专项资金,目前省级专项资金数量已压减到了47项。对湘江上游的生态发展,我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在中央、省级资金申报推荐工作中,对湘江源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重点关注。请相关市县做好项目谋划和储备,加快完善前期手续。

(三)关于“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助标准”。我省历来重视公益林补偿问题。近年来,我厅会同省林业局多次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汇报,并通过在湘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建议和提案等方式,积极争取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通过不懈努力,我省自十八大以来的10年间有6年提高了公益林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10年前的5/亩提高到了15/亩,提高200%;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10年前的10/亩提高到了18/亩,提高了80%。下一步,我们将积极研究政策措施,争取国家和省加大对我省公益林的补偿力度,推动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

(四)关于“给予资源税费政策倾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新出台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同时,2010新一轮财政体制改革后,全省实行统一的财政体制,对主要税种实行省与市县按照统一比例分享。近年来,相继有部分市县、园区或者企业请求省通过降低分享比例或者通过税收返还的方式给予特殊支持由于税费返还有违税制公平和市场统一,不符合现行税费管理制度要求,为维护体制严肃性,避免各地攀比,省里一直严格按财政体制执行,没有出台对任何地区特殊的收入分享办法或者收入返还政策。因此,省财政不能将省级集中的税收返还给永州市,请您予以理解。

(五)关于“加大国有林场改革后续扶持”。我省国有林场改革完成后,中央财政持续加大对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2019年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国家林草局三部委共同下达我省国有林场林区道路建设里程任务809公里,其中蓝山县三个国有林场建设里程49公里,中央投资建设资金169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6%2021-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下达蓝山县荆竹国有林场、浆洞国有林场、南岭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60万元。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林业局积极争取中央政策和资金支持,并研究探索省级层面支持政策,逐步加大国有林场改革后续扶持力度。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曹云辉。

联系电话:0731-85165045


湖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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