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57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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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2-09-06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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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提〔2022〕623号(A1类)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1357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彭建忠代表:

您《关于高速公路通行费税费按里程数进行分配的建议》收悉,您提出理顺高速公路相关税费征管级次,明确按照里程分配增值税的建议,我们十分理解。结合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意见,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通行费增值税缴纳问题,现行制度办法已有明确规定。2008年3月,原省地税局出台《关于经营性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14号),明确从2008年4月1日起,我省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按月根据各地收费站里程分配收入,分别向高速公路途径市、州省级税收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其根据纳税申报明细表将所征税款划入各收费站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所属县、市金库。全面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为保持我省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缴税模式相对稳定,不改变原有财政利益格局,确保我省营改增平稳过渡,原省国税局于2016年底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四》,在财政部、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缴税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相关分配方案并明确:“营改增试点期内,我省提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纳税人仍参照原营业税缴税模式,即每月根据高速公路管理局清算收入,统一计算全省应纳增值税,并将应纳税款按里程数占比分配至各县市区缴纳”。

然而,在目前税收征管实际中,部分高速公路公司未按现行规定要求申报增值税,影响了相关地方利益。对于您提出的具体建议,我们会同省税务局、省交通厅等相关部门进行了积极研究。下一步,我们将本着积极谨慎、统筹兼顾的原则,一是省税务局督促高速公路公司严格按照《指引》规定申报增值税,保障相关市县财政利益;二是会同相关部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沟通协商,进一步研究调整和优化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分配体制。需要说明的是,高速公路通行费税收分配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历史遗留问题,且涉及省与市县、市县之间财政体制调整及利益格局变化,需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制定科学合理的分配办法,我们将在后续工作中积极推进,也请您给予理解和包容。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省财政厅预算处童波

联系电话:0731-85165105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日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57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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