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72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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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2-11-23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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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72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0172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谈文胜代表:
您《关于强化县级财政支付能力保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指出的当前部分县市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客观准确,提出的建议科学合理,具有前瞻性,这也是我们一直努力和改革的方向,但囿于多方面原因,部分事项暂未取得理想的效果,还需要不断改进完善,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对于您提出的5项建议,我们的答复是:
一是关于“提升县级财政基础地位”的建议。与部分周边省份比较,我省部分税种省级分享比例确实要高一些,县市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可调控空间小,导致我省部分县域税源外流。近年来,针对该问题,我们进行了很多探索,如建立市县税收增量奖励制度等,增强市县税收可调控能力。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中央体制改革方向,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省与市县税收分享体制,增强县域经济发展自主能力,吸引更多外流税源回归。
二是关于“保持合理转移支付结构”的建议。“扩一般、压专项”是近年来中央和省一直改革的方向。对于专项转移支付,提请省政府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5〕90号),从专项设立、分配、绩效评价、公开、终止等方面予以全面规范。通过整合归并,专项数量从2016年的82项压减到目前的47项,并实行清单目录及绩效目标管理,每年两会向省人大代表报告,按要求向社会进行公开。同时,对于一般性转移支付,省对下占比从2016年的58%提高到2020年的83.8%,专项转移支付中具有一般转移支付性质的资金基本转列,并加大因素法分配比重,市县统筹能力大大增强。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对下转移支付制度,赋予市县更多统筹整合权限。
三是关于“理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建议。目前,省级已在基本公共服务、医疗卫生、教育、科技、交通等领域出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公共文化、生态环境、应急救援等领域也正在加紧出台,已逐步涵盖财政事权各主要领域。对于基础标准,一般分为省、市、县市区3类,《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地方标准备案暂行办法》(湘财预〔2019〕30号)明确,市县标准应统筹考虑上级政策、财政承受能力和相关民生政策事前论证评估情况等因素,确保标准合理适度。市县实际标准高于省基础标准,实际是市县自行拔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理应由市县承担。对于新增财政事权,是省级、市县各自事权的,应分别负担资金,是共同事权的应由省与市县分别按照比例负担资金。
四是关于“强化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的建议。《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地方标准备案暂行办法》(湘财预〔2019〕30号)已明确要求,市县提标要考虑财政可承受能力,并报送上级相关部门备案。近期,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印发办法,再次要求地方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对不具备实施条件或存在风险隐患的民生政策一律不得实施。我们正在研究起草具体落实意见,将于近日印发。据悉,财政部还将就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研究出台实施办法,届时我们将抓好执行,并研究制定我省的具体办法,防止部分市县出台民生政策超出财政承受能力,影响民生政策的落实和财政可持续性运行。对于财政配套政策,我们一直严格把关,出台多个文件进行规范,但省直部门以考核、下达任务等变相增加市县配套仍不同程度存在,对此,我们将继续做好督促沟通,加大对下补助力度,减轻市县配套压力。
五是关于“防控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建议。2019年,省级已推动财信金控集团牵头组建并规范运作省级债务风险化解基金,以市场化方式对存在资金断链风险的平台公司给予短期过桥支持。同时,积极协调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合规缓释平台公司到期债务风险,推动“成本高变低、时间换空间”。2018-2020年,根据中央要求,省财政连续三年安排近180亿元,支持市县全面化解了2017年7月以后举借的易地扶贫搬迁隐性债务。对市县易地扶贫搬迁融资中的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贷款,中央和省财政每年安排超15亿元,予以全额贴息,同时明确后续还本可从易地搬迁腾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收入、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等资金中安排,极大减轻了市县财政压力。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落实中央和省里各项决策部署,强化措施,深化改革,狠抓落实,进一步增强县级保障能力,确保县级财政可持续运行。
感谢您对我省财政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省财政厅预算处,郭娟。
联系电话:0731-85165079。
湖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