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51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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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2-11-27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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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51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湘财提〔2020〕318号(A3类)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251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黄志坚代表:
您《关于加大对湘江源头市州生态补偿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永州市始终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扎实推进湘江源头保护和治理,有力地保障了下游地区用水安全。为支持永州市持续抓好湘江源头保护,省级层面做了大量工作,并通过生态补偿和项目支持等方式给予政策与资金支持。
生态补偿主要通过区域补偿、流域补偿和要素补偿方式推进。区域补偿方面,进一步建立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并逐步扩大享受补助的县市区范围,永州市现有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8个,省部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3个,涵盖了永州市所有县(市、区)。2019年,省财政共计安排永州市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61972万元,较2018年增加2015万元,根据规定,上述资金将全部用于永州市生态建设和民生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其中用于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要达到50%以上。流域补偿方面,主要是出台《湖南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加快构建省内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出台后,省财政已预拨永州市流域生态补偿资金4700万元。要素补偿方面,主要是针对大气、生态公益林等要素开展生态补偿工作。据统计,2015-2019年省财政累计安排永州市森林效益补偿基金管护补助57909.7万元。2019年,我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湖南省环境空气质量奖惩暂行办法》,根据空气环境质量分配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在实施生态补偿基础上,我们还切实加大了对永州市相关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为引导和鼓励相关地区做好湘江保护和治理工作,省财政厅在2017-2018年期间,按照“省级主导、地方负责、绩效评价、财政奖补”的方式,安排省级奖补资金17.1亿元,重点支持农业、工业、城镇生活污染治理以及重点问题水体综合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监测执法能力建设等六个方面的工作。截至目前,省财政已下达永州市相关奖补资金19772.38万元。此外,我厅还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将永州市零陵锰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蓝山县生态功能精准提升、潇水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等工程项目纳入国家级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工程试点范畴,目前,省财政已下达永州市试点资金45918万元。
对于您提出的相关政策建议,我们的答复意见是:
关于“完善对湘江源头生态补偿机制”的问题。目前,省财政正在积极推动建立省内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湖南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在原湘江流域水质水量奖罚机制的基础上实现了三个方面的提升:一是补偿范围从湘江流域扩大到全省,并将湘江干流、宁远河、白水等流域纳入生态补偿范围,范围已涵盖永州辖区所有县(市、区);二是改进了补偿机制,除开展水质水量奖罚外,还鼓励相关流域上下游相邻市、县政府间签订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从而实现纵向与横向的补偿相结合;三是加大了补偿力度,原湘江水质水量奖罚机制年均补偿资金规模为0.65亿元,按照《实施方案》测算,预计每年补偿资金总额将达到3.2亿元。永州市可按照上述政策精神,加快推进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以期早日获得省级奖励资金。需要说明的是,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18〕6号)对于长江源头的青海、西藏只给予了定额补助,但两省不参与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构建,不享受机制建设奖励资金,不是该奖励政策的重点地区。而我省流域生态补偿方案并未将源头地区譬如湘江源头所在地永州摒弃在流域生态机制建设奖补范畴之外,并且我们在制定政策时,还着重向上游和贫困地区进行了倾斜,水质水量奖罚标准较其他地区提高20%,是奖励的重点地区,如再单独给予定额补助,则出现重复奖励,导致不公。
关于“将湘江源头区域整体纳入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问题。近两年,中央均未考虑扩大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我们将密切关注中央政策动态,积极会同有关省直部门推荐零陵区、冷水滩区、祁阳县纳入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金洞、回龙圩管理区不是中央认定的正式县级行政区,但和所处的县级行政区一同列入了重点生态功能区,享受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019年,省财政分别下达金洞、回龙圩管理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748万元、707万元。
关于“增加对湘江源头的政策性资金补偿”的问题。目前,大多数业务主管部门都是按照项目法安排资金,建议永州市主动加大与相关省直主管部门对接力度,对照各部门的工作规划,积极储备并申报相关项目,在政策范围内,省财政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予以支持。同时,省财政还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向上汇报争取力度,并视财力状况稳步加大省本级投入,逐步增加对永州市生态保护工作的支持。
关于“实行资源税费返还”的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新出台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同时,2010年新一轮财政体制改革后,全省实行统一的财政体制,对主要税种实行省与市县按照统一比例分享。近几年来,相继有部分市县、园区或者企业请求省通过降低分享比例、或者通过税收返还的方式给予特殊支持。由于税费返还有违税制公平和市场统一,不符合现行税费管理制度要求,为维护体制严肃性,避免各地攀比,省里一直严格按财政体制执行,没有出台对任何地区特殊的收入分享办法或者收入返还政策。因此,省财政不能将省级集中的税收返还给永州市,请您予以理解。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王星力。
联系电话:0731-85165576。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