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92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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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2-11-27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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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提〔2021〕646号(A2类)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1292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李镇江等代表:

你们《关于支持将砂石收入纳入非税收入后不影响地方转移支付和税收占比考核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砂石开采存在规划期限短、价格不稳定性等特殊性,将砂石收入全部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对地方财政的确存在一定影响,你们提出将砂石收入纳入非税收入后不影响地方转移支付和税收占比考核的建议,我们十分理解。对于你们提出的3条具体建议,我们的答复是:

一是关于“省对县(市区)转移支付结算中,将砂石收入不纳入增量财力计算范围”的建议。目前,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分为3类:一是财力性转移支付。该类转移支付主要依据标准收支缺口进行分配,砂石收入的确会对标准收入有所影响,进而影响地方获得的转移支付额度。前期。我们已就此事与有关市县进行了沟通,在测算标准收入时统筹考虑砂石收入因素,尽量不因此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分配带来较大影响。二是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该类转移支付主要依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湘政办发〔2019〕16号)明确的分类分档情况来测算分配资金,湘阴县被划为第二档,省级补助70%,砂石收入对结果没有影响。三是其他转移支付。该类转移支付主要是一些固定数额补助,即使有一些一次性补助资金,也会按前述分类分档情况来测算分配资金,砂石收入不会影响分配结果。

二是关于“自2021年征收的砂石经营收益,应剔除开采成本、砂石经营税费、砂石经营公司正常利税等实有成本”的建议。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河道砂石经营收益划转至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近期,部分市县反映,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砂石经营成本性支出难以及时退库或支出,河道砂石销售额全额上缴,将虚增财政收入、增加非税收入占比。目前,我厅正在会同省水利厅开展全省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专题调研,针对目前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将完善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有关政策,推动河道砂石资源的有序开采和收入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关于“在县(市区)财政收入税收占比考核中,剔除砂石收入考核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的建议。前期,针对部分市县反映的情况,在2020年度省对市县各类税收占比考核时,已统筹市县砂石收入入库情况和开采成本,从非税收入中予以适当剔除,今后将继续按此实施。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省财政厅预算处郭娟

联系电话:0731-85165079

湖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4日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92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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