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43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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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2-11-27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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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43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湘财提〔2020429号(A3类)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1543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曹辉代表:

您《关于解决生态修复和生态环保退出补偿资金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加大补偿资金投入的问题。目前,省级层面对市、县进行生态补偿主要是通过区域补偿、流域补偿和要素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区域补偿方面,主要是建立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并逐步扩大享受补助的县市区范围。2019年省财政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时,给予南县倾斜支持,共安排5044万元,较2018年的3062万元增长64.7%,根据规定,该资金应全部用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建设和民生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其中用于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要达到50%以上。流域补偿方面,我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于20196月联合印发了《湖南省流域生态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在补偿范围上涵盖南县在内的全省所有市、县,并鼓励流域上下游相邻市、县政府间签订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建议南县与邻近县市协商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以争取省级财政政策性奖励。要素补偿方面,主要是设立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等专项资金,对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管理养护支出进行适当补助。下一步,我们还会继续研究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各项生态补偿制度,逐步加大对南县的生态补偿资金投入。

关于调整转移支付方式问题。近年来,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刚性支出有增无减,市县收支平衡压力很大,财政运行较为困难。针对这一情况,省财政一是逐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机制。通过扩一般、压专项,加大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重点向困难县市区倾斜。继续加大整合压减力度,省级专项资金数量由2018年的75项减少到47项,完善分配办法,扩大因素法分配范围,提高县市区自主安排权限。二是扩大市县对生态环保领域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自主权,支持市县对中央和省级下达的相关专项转移支付,在不改变资金使用大类的情况下,对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资金进行有效整合,统筹用于当地生态环保工作。下一步,省财政将坚持财力下沉,逐步提高县级自主调配能力。

关于设立后期管护资金问题。全省绝大多数市县为吃饭型财政,尤其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债务管控及疫情影响下,收支矛盾更加突出,加大环保投入的空间十分有限。省财政一是通过扩大市县对生态环保领域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自主权的方式,帮助市县缓解困难。例如,在《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财政奖补实施细则》中,明确奖补资金应用于生态环保工作,并未规定具体项目。在《湖南省流域生态补偿实施方案(试行)》中,明确补偿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用于流域污染治理、流域生态补偿工作,不规定具体项目。在制定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年行动财政奖补方案时,也将给予地方资金分配自主权。二是根据工作需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快研究出台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原则上应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同时,建议南县拓宽融资渠道,多措并举筹措资金,缓解资金缺口大的压力;积极创新治理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第三方治理等方式,鼓励和吸引有资质的社会资本,自主开展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王星力。

联系电话:0731-85165576

湖南省财政厅

20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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