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93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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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2-11-27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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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93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湘财提〔2021〕690号(A2类)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0293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刘炫伶代表:
您《关于提请延续和完善税费减免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延续2020年有关税费减免政策文件的建议
(一)关于延续《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通知》(湘财税〔2020〕7号)的建议。2020年新冠疫情的爆发给各行各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为帮助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业、稳定扩大就业,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2020年3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通知》(湘财税〔2020〕7号),明确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享受的疫情防控有关税费优惠政策。一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降税率、减半征收地方“六税两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中央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我们将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严格落实执行。二是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交通运输等五大行业,给予不低于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该政策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其中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查批准,酌情减征。因此不论该文件是否失效,只要市场主体符合条件便可以继续申报。三是对主动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租的出租方酌情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以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政策,根据对政策执行效果、疫情后续影响及参考其他省市同类政策规定等情况综合评估,决定政策到期后不继续延续。
另外,202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现行优惠政策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等一系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全省财税部门将严格落实,做好宣传辅导工作,确保政策落实落地。综上所述,由于湘财税〔2020〕7号文件所含政策种类较多且政策执行期限不尽相同,加上2021年中央有新政策出台,相关政策已较好地覆盖7号文件,因此,我厅认为该文件继续延期的必要性不大。
(二)关于延续《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影响加快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17号)的建议。该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其中要求省财政统筹安排2亿元住宿餐饮行业纾困资金,主要用于新增就业补贴、信贷风险补偿、担保风险补偿等。2020年,省财政从省开放型经济和流通产业发展专项、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1亿元,并根据《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影响加快复工复业新增就业补贴申领的通告》(湘商服〔2020〕8号)要求,组织住宿餐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报补贴,于10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有力推动了我省住宿餐饮行业回暖。2021年,省财政厅继续落实该项政策,继续统筹1亿元,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调整的信贷风险补偿和担保风险代偿方案,将有关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二、关于延续2020年社保费减免方面的两项措施的建议
(一)关于延续《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0〕3号)的建议。2020年,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按照中央部署要求,我省出台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对纾解企业困难、促进经济恢复增长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是一项临时性支持政策,2020年底已经到期,三项社会保险费从2021年1月1日已按规定恢复正常征收。同时,考虑到疫情风险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压力较大,2021年中央制定出台了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我省已经按照中央部署执行。
(二)关于延续《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医保〔2020〕10号)的建议。2020年3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10号),主要内容:一是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根据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情况,区别实行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政策全省统一从2月1日起执行,减征期限最长可达5个月。减征政策执行范围原则上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企业,在确保医保基金中长期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可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二是针对性缓缴职工医保费。对因疫情影响,已连续3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最长可达6个月。减征和缓缴期间,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权益不受影响。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据统计,全省实际减征29.03亿元,惠及10余万家单位、340余万名职工,全省共有0.8余万家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累计缓缴金额16.31亿元。2020年7月,我省出台了《关于确定2020年度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准值的通知》(湘医保发〔2020〕33号),明确2020年度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准值为5054元。个人月缴费的封顶值为15162元。据悉,如按政策正常调整,个人月缴费的保底值则为3032元(注:按《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30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医保部门仍执行2019年的保底值2859元。2020年9月,建立职工医保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出台了《关于降低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从2020年9月1日起,将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8%降低为7%。9-12月为省本级参保单位减负1.12亿元,一个年度可为参保单位减负约3.36亿元。
经研究,延续《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医保〔2020〕10号)可行性不高。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因素:一是国家层面2021年没有最新的政策依据。2020年减征及缓缴是国家为应对疫情出台的阶段性非常举措。疫情的影响范围是全国性的,湖南省情况相对较好,如果地方自行出台医保费减免政策,容易造成攀比,不利于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二是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医保基金承受了巨大考验。首先是坚决做到两个“确保”:确保患者不因费用影响就医、确保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为此提前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基金10.55亿元,并及时做好费用结算。其次是及时出台新冠肺炎检测筛查医保政策,临时设立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和抗体检测价格项目,纳入住院医疗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据统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省医保基金共支出2482.4万元。2020年我省医保基金虽然整体上实现了当期收支平衡,但基金结余分布不均,全省有32个统筹区出现当期收不抵支,共有4个统筹区出现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赤字,赤字规模1.95亿元。三是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我省有序推进重点人群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共同构筑新冠病毒免疫屏障。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由医保基金承担70%,财政按实际接种疫苗及接种费用对医保基金给予适当补助(30%),个人不承担疫苗及接种费用。据测算,我省需完成约5368万人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达107亿元,其中需医保基金承担约75亿元,医保基金面临巨大收支平衡压力。下一步,我们按照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决策部署,根据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适时调整政策,助力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快发展。
三、关于继续完善减税降费政策的建议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其中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等文件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我省餐饮住宿等行业小微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继续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属于提供生活服务(包含餐饮住宿),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小微企业取得的收入,2021年一季度继续免征增值税。
全省财税部门将继续加强税费政策的宣传和辅导,不折不扣落实好税费优惠政策,密切跟踪相关税费政策落地实施情况,强化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指导,及时了解政策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困难行业纳税人税费负担。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郭建华。
联系电话:0731—85165420。
湖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