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605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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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2-11-27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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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605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湘财提〔2021〕631号(B1类)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0605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黄维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省市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分成比例的建议》收悉,我厅会同省水利厅对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收入分成比例问题
我厅和省水利厅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市县部门相关诉求,考虑到市县特别是县级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和管理成本较高的实际情况,自2018年以来,已对省管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分成比例进行了两次调整,政府统一开采管理方式下县级分成比例从60%上调至82%。2019年印发的《关于明确政府统一经营管理方式下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19〕2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政府统一开采管理方式下的河道砂石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全额作为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并进一步将省管河道收入的省、市、县分成比例调整为0.6:1.2:8.2。
二、关于收入分成基数问题
从2019年开始,湘阴、资阳、沅江、汉寿、澧县、渌口等县市区河道采砂实行政府统一开采管理方式,由县市区政府河道采砂管理部门管理,政府平台公司经营,开采的砂石按市场价格销售,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河道砂石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全额执收划缴县市区财政,县市区财政按分成比例在省、市州、县市区之间分成。收入分成基数是指市县实际发生的不含税销售额,并不是根据年初采砂计划和年初预测的市场价格计算出的销售总额,且我们在确定《通知》中的分成比例时,已经考虑了政府统一开采管理的成本(40%),因此即使在扣除成本因素后,县级实际分成比例也达到了42%,远高于省市合计分成比例(18%)。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河道砂石经营收益划转至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近期,部分市县向我们反映,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砂石经营成本性支出难以及时退库或支出,河道砂石销售额全额上缴,将虚增财政收入等问题。目前,我们正在会同省水利厅开展全省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专题调研,下一步,将针对目前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分成基数和分成比例有关政策,确保河道砂石资源的有序开采和收入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省财政厅综合处何蓉
联系电话:0731-85165417。
湖南省财政厅
2021年5月20日